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小,237,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237號
原      告  梁美齡 

被      告  陳宏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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