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172,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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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慧俐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193元(含本金101,852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3,3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720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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