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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賴宥任
被 告 愛國超市大寮鳳林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予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核定原告請求被告交付之Gogoro VIVA電動機車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4至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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