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213,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增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