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23,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3號
原 告 陳姵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乃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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