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236,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文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宥慶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2,243元(含本金155,412元,及起訴前之利息46,8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外,尚應補繳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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