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246,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郭志航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30元(含本金55,908元、已結算之違約金5,591元、滯納金3,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7,0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