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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亞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丞豪
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力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219元(含本金474,922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21日止之利息114,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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