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3,鳳補,268,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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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郭玉珠
被 告 郭明坤
郭明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並按應有部分比例為分別共有,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丙類事件之「遺產分割」事件之家事事件,且分割遺產訴訟係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定各該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調查各該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狀況後,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如何分配為主要爭點,核與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普通法院受理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其審理重點係在尋求對物之共有人適當、公允之方法,依原物分配、變價分配,或以原物之一部分配予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俾解消物之共有狀態,使其分歸各共有人單獨所有者,顯然有別,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自屬家事事件法所稱丙類事件,應專屬系爭遺產所在高雄地區所設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從而,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附表:
編號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分割後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甲○○與被告等各取得應有部分3分之1 2 高雄市○○區○○里○○市○○00號(攤位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公同共有1分之1 甲○○與被告等各取得應有部分3分之1 3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甲○○與被告等各取得應有部分3分之1 4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甲○○與被告等各取得應有部分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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