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子正(原名:林瑞傑)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