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美方總成國際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492元【計算式:本金324,98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共計2,512元(詳如附表)=327,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違約金小
計 (元以下4捨5入)
324,980元
113年2月25日
113年5月9日
2.56
1,705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5月9日
0.256
103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2.685
574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0.2685 57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即起訴前1日)
3.685
66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0.3685 7元
(即起訴前1日)
合計
2,512元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