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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劉清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林雪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萬3,585元【本金6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23,5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723,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小計
(不滿1元部分四
捨五入)
200,000元
110年3月14日
113年8月18日
41,195元
200,000元
110年3月14日
113年8月18日
41,195元
200,000元
110年3月14日
113年8月18日
41,195元
合計600,000元
123,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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