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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242號
原 告 高雄縣鳳山市埤南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拆遷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2,5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 元,尚欠新台幣1,5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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