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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84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7 日本院第1 審裁定,提起第2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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