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5,鳳補,130,200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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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13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勝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間因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以訴狀載明①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宣告調解無效所可得之利益),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
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 元;
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
逾1,000 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
逾1 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
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6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②被告之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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