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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59號
原 告 昭明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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