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7,鳳補,916,2009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916 號
聲 請 人 丙○○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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