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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3,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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