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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訴字第1號
原 告 保昇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核定為新臺幣2,8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6,345元,尚欠新臺幣12,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樂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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