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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12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龍孟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2 月24日上午9 時43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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