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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胡佑彬
被 告 莊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駱青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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