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9,鳳小,1154,2011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5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黃世玉
被 告 蘇滋玥原名蘇夢涵.
陳麗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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