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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曹昌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立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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