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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李翠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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