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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5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雅倫即達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
訴訟費用確定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06元,及其中49,844元自民國(下同)94年5 月4 日起至94年5 月3 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5 月4 日起至本院99年度司執蘭字第2093號執行命令失其效力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嗣於訴訟審理中,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7,333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因第三人林泰佑積欠原告50,606元,原告聲請就林泰佑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先經執行法院核發99年1 月4 日雄院高99司執蘭字第2093號執行命令扣押林泰佑自即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在該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於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四分之三範圍,並禁止被告向林泰佑清償;
嗣以99年1 月28日雄院高99司執蘭字第2093號執行命令將上揭林泰佑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移轉於原告。
惟被告並未將上揭薪資債務金額給付原告,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異議,原告爰依同條第2項提起本訴,並於言詞辯論中縮減聲明請求:㈠被告給付原告37,333元;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被告於99年1 月11日收到法院扣薪命令,惟林泰佑於被告公司只是臨時工,並無固定薪資,並提出99年2 月至99年8 月之薪資表,其中8 月份因債務人尚無薪資債權,對於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無意見等語置辯。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㈠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第11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台北34支郵局第314號暨回執、本院99年度司執蘭字第2093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影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宣示判決筆錄暨判決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14頁),核與本院職權調取99年度司執字第2093號執行卷宗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㈢從而,①原告既經本院執行命令取得被告自99年1 月12日起(被告於99年1 月11日收受扣薪命令)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應給付第三人即債務人林泰佑每月薪資三分之一債權,且經被告提出99年2 月份至99年8 月份之薪資表(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9頁),為原告所不爭執,計算上揭期間債務人林泰佑共領得112,000 元,其中原告既經移轉命令取得三分之一債權,被告自不得以已給付林泰佑而對抗原告,②是原告就此請求被告給付37333 元,未逾其對林泰佑之債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假執行部分:㈠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三項前段所示;
㈡被告雖未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如主文第三項後段所示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定由被告負擔,因原告已墊繳裁判費用1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給付原告1,000 元,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民事類第44號法律問題研討所採多數見解認為無需併諭知加給按法定利率之利息,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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