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99,鳳小,856,2011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8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宗勝
被 告 蔣依靜即劉金梅之.
蔣佳儒即劉金梅之.
蔣嘉佑即劉金梅之.
兼 上三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蔣清山即劉金梅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金梅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金梅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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