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973 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廖翊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5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