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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9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侯欽琳(即鄭秀貞之.
侯涵元(即鄭秀貞之.
侯冠羽(即鄭秀貞之.
侯鈞陽(即鄭秀貞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2 月16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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