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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智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潔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潔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仿冒「DIOR 」商標圖樣之戒指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無刑事不法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意圖販賣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戒指1個而陳列於拍賣網頁,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中亦請求對被告科以緩刑,本院綜合審酌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請求量處有期徒刑2月,尚嫌過重,亦附此敘明。
三、另扣案仿冒之「DIOR」商標圖樣之戒指1個,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仿冒商標商品,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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