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1,豐交簡,728,2012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交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鎧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3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鎧亦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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