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1,豐秩,10,2012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豐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張新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8月21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0100152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潔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沾有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1年8月18日19時5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里○○街37號(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為警當場查獲,被移送人並坦承現場查獲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為其所有。

(二)臺中市警察局東勢分局石岡分駐所扣押筆錄1件、照片2紙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沾有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個。

三、扣案之沾有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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