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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豐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張潔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張新潔」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潔新」。
理 由
一、按法院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所制作之裁定書,其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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