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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祈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祈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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