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3,豐簡,203,2014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瑋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駿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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