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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明富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明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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