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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瑋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瑋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I-phone5S」,應更正為「I-phone5」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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