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3,豐簡,243,2014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民富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民富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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