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智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筱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0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筱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童裝壹拾伍件,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十行關於「,,」之記載,應予更正為「,」;
第十二行關於「HELLOKITTY」,應予更正為「HELLO KITTY」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扣案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童裝15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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