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4,豐簡,227,2015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仁德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仁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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