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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承鋒
被 告 黃顯善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承鋒、黃顯善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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