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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盈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2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盈豪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肆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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