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4,豐簡,388,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昆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5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昆樺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鍾昆樺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併斟酌其經偵訊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