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4,豐簡,400,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6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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