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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全
被 告 謝美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全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美玲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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