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沛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沛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沛軍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