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5,豐簡,151,201604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山全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7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山全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案由「妨害自由等」應更正為「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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