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6,豐簡,264,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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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嘉祥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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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物品                                │備註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淨重1.4181公克、0.3321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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