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珮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珮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ju999」應更正為「ju888」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另本件依被告供述及卷附證據,尚難認定被告確有犯罪所得,檢察官亦未聲請,尚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