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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李鍾明音
被 告 林秋侖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6年度豐簡字第301號),經原告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戴博誠
法官 林新竑
法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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