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仁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仁維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